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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完善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 担保代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的补充通知
2021-07-18

(重庆市财政局 渝财规〔2021〕3 号)


各区县(自治县)财政局,两江新区、重庆高新区、万盛经开区财政局, 各有关金融机构:

为贯彻落实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 实支持小微企业和“三农 ”发展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19〕6 号)精  神,根据《财政部关于印发〈政府性融资担保、再担保机构绩效评价指引〉 的通知》(财金〔2020〕31 号)、《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 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》(银保监发〔2020〕39 号),以及我市 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相关要求,现将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 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(渝财规〔2019〕16 号)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 下:

一、增设重庆市融资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“市再担保公司 ”) 为“代偿补偿资金 ”托管机构,根据小微企业、“三农 ”等融资担保业务  情况,动态调整资金池规模。充分发挥市再担保公司规范引领作用,引导  带动全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高质量发展。积极支持市再担保公司与国家  融资担保基金开展合作,逐渐建立中央、市级、区县的三级风险分担机制。

二、明确再担保业务分险比例。对市再担保公司开展的符合条件的再 担保业务,市再担保公司按程序履行 40%代偿责任后,按规定向代偿补偿 资金进行补偿申报。对纳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业务,代偿补偿资金 按市再担保公司履行代偿责任对应风险本金的40%予以补偿,对暂未纳入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合作的业务,按对应风险本金的65%予以补偿。市财政 局将根据业务开展、体系建设等情况动态调整补偿比例。

三、放宽代偿补偿利率限制。将“银行贷款利率由LPR 加点不超过 250 个基点 ”调整为“符合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相关要求的银行贷款利率 ”。

四、调整代偿率补偿标准。将代偿率补偿比例统一调整为“对单个合作担保机构当年代偿率小于等于 4%的部分,代偿补偿资金按分担比 例全额补偿;代偿率超过 4%的部分,代偿补偿资金不予补偿 ”。

五、明确财政部门审核责任。区县(自治县)财政局不再对入库项目 进行信息确认,调整为市财政局每年组织第三方机构对代偿补偿资金垫付 项目信息进行审核,区县财政局进行复核,并确认最终补偿金额。

六、托管机构应建立健全代偿补偿资金信息管理系统,制定代偿补偿 操作流程,贷款担保项目申请纳入代偿补偿项目库时,贷款本金不存在当 前逾期,以及近两年内无恶意逃废债等重大不良信用记录。

七、建立代偿补偿工作补助机制。市财政局根据托管机构代偿补偿工 作管理成本及绩效评价等情况,可给予适当工作经费补助。

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生效,其他事项仍按照《重庆市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 偿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》(渝财规〔2019〕16 号)执行。

重庆市财政局 

2021 年 7 月 18 日